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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铜川市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IM电竞平台案

  2024年7月20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铜川市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两方面问题:一是调取该公司对陕B81916柴油车检测的视频,发现在外观检测中有明显冒黑烟现象,本应停止检测,但该公司对该车完成了排放污染物检测工作,并违法出具了外观检验合格的检测报告,收取费用56元;二是调取4号线OBD诊断仪检测记录,发现陕DD9908、陕B56543、陕AU01H7、陕B58363、陕DD5107、陕B37669、陕B61203、陕B30272、陕B55721、陕B61105、陕B61060、陕EC9368、陕F67C17、陕CS6351、陕B36254、陕HW2172、陕KH8631、陕B53616、陕B53883、陕B61984、陕AW3956、陕JE9177、陕B61203共计23辆车,车辆VIN码均为LFV3A28WXG3000068,该VIN码与陕DD9908等23辆车实际的行驶证VIN码(车辆识别代号)不同,车辆一致性验证出现错误,本应停止检测,但该公司完成了排放污染物检测工作,并违法出具了23份OBD检验合格的检测报告,共计收取检测服务费用3220元。综上,该公司违法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违法所得3276元。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IM电竞平台,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中“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上的,配合调查的处罚30-40万元”之规定。

  2024年8月1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该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10月14日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环责改字〔2024〕34号),10月15日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4〕34号),拟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1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3276元;该公司于10月18日向铜川市生态环境局递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未申请听证,经复核,该公司为小微企业,符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八条第二款中降低一档处罚的情形(处罚幅度降为20-30万元),10月24日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4〕14号)罚款2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276元。

  机动车排放检验作为机动车排放监管的关键环节,检验机构的诚信与否,直接关系到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执行力度。检测机构应不断强化内部管理,提升服务品质,增强行业自律,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以确保检验检测服务的质量。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肩负着守护蓝天的重任,必须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得以全面、有效实施。

  2024年7月20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铜川市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两方面问题:一是调取该公司对陕B81916柴油车检测的视频,发现在外观检测中有明显冒黑烟现象,本应停止检测,但该公司对该车完成了排放污染物检测工作IM电竞平台,并违法出具了外观检验合格的检测报告,收取费用56元;二是调取4号线OBD诊断仪检测记录,发现陕DD9908、陕B56543、陕AU01H7、陕B58363、陕DD5107、陕B37669、陕B61203、陕B30272、陕B55721、陕B61105、陕B61060、陕EC9368、陕F67C17、陕CS6351、陕B36254、陕HW2172、陕KH8631、陕B53616、陕B53883、陕B61984、陕AW3956、陕JE9177、陕B61203共计23辆车,车辆VIN码均为LFV3A28WXG3000068,该VIN码与陕DD9908等23辆车实际的行驶证VIN码(车辆识别代号)不同,车辆一致性验证出现错误,本应停止检测,但该公司完成了排放污染物检测工作,并违法出具了23份OBD检验合格的检测报告,共计收取检测服务费用3220元。综上,该公司违法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违法所得3276元。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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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8月1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该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10月14日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环责改字〔2024〕34号),10月15日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环罚告字〔2024〕34号),拟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1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3276元;该公司于10月18日向铜川市生态环境局递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未申请听证,经复核,该公司为小微企业,符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八条第二款中降低一档处罚的情形(处罚幅度降为20-30万元),10月24日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环罚〔2024〕14号)罚款2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2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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