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深入学习贯彻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习法治思想落实到审判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决定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人民法院案例库将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案例库建成后,将覆盖各类罪名、案由,在同一罪名、同一案由下的不同法律适用问题也将有相应案例。案例库建设是一个动态持续的过程,出现新类型案件,法律、司法解释修改导致入库案例过时,或者针对同一法律适用问题发现更具理念、规则、方法引领价值的案例时,将及时补充、更新案例。
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是完善中国特色案例制度的重要举措。案例库建成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以保障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统一,避免“同案不同判”。案例库建成后将对社会开放,方便人民群众通过案例更加有效地了解、学习法律,明悉行为规范,增强诉讼预期,促进诉源治理,做实“抓前端、治未病”要求;同时,也将为广律、司法界人士提供更加鲜活、精准、权威的办案参考和研究素材。
2023年8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的通知》,开始案例库建设工作。11月底,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的通知》,进一步完善案例库建设的有关工作机制和要求。经过三个多月的努力,人民法院案例库已收录2000余件参考案例,包括刑事案例500余件、民事案例1200余件、行政案例200余件以及部分国家赔偿、执行案例。但是,与司法实践需求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案例数量以及覆盖面还有较大差距。
为拓宽参考案例来源,尽快丰富案例库资源,助推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作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即日起,面向社会开展参考案例征集工作,欢迎和感谢各界关注支持、积极推荐。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有关机关、社会组织、法学院校和科研单位以及专家学者、律师、有兴趣或有研究的公民个人等。
推荐的案例应当根据生效裁判文书编写,应当在司法理念、法律适用、裁判规则、办案方法等方面具有典型意义和示范价值,应当体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和法理情相融合的要求。
1.推荐人填写《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推荐表》(附后),注明推荐案例的参考价值等推荐理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号、推荐人基本信息等内容。
3.案例推荐材料可以邮寄给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研究室或者该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电子版刻盘附送。
推荐的案例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初审后,将由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审查、研究室复核,符合条件的将录入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库管理部门将根据案例入选情况向推荐人发送参考案例入选电子证书。
(词或词组,一般由刑事、刑事诉讼、民事、民事诉讼、行政、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执行等词引领,第二个关键词一般是案由或罪名,再由大到小列出与裁判要旨关联的词语。)
法院经审理查明:……(准确概述审理查明事实,一般不列具体证据,但与案例所要解决的问题有密切联系的,在查明事实之后列出具体证据。与案例总结的裁判要旨相关的事实、情节和法律适用问题,要有针对性地详加阐述。)
××××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号(写明案号)刑事(民事、行政等)判决(裁定等)……(写明裁判结果)。宣判后,×××提出上诉(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号(写明案号)刑事(民事、行政等)判决(裁定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写明改判、发回重审的简要理由和情况。再审的写明再审的简要理由和情况。)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裁判理由主要摘自裁判文书中“法院认为”部分的内容。裁判理由应当针对案件事实,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政策精神,从法理、事理、情理等方面,详细论述法院裁判的依据、理据。)
……(裁判要旨是整个案例拟解决问题的概要表述,应简要归纳和提炼参考案例体现的具有类案参考、指引作用的裁判规则、理念或方法等,以及审理类似案件应当注意的问题。裁判要旨应当概括、准确、精炼,结论明确,结构严谨,表达简明,语义确切。裁判文书中的说理、适用等问题讲得不透彻、不详细的,或者案件解决的法律问题有多种观点的,可以适当论述采纳观点的理由,但一般不能与裁判文书说理相矛盾。裁判要旨阐释提炼的规则、理念、方法等,为两个以上的,按照裁判要旨的重要性或者逻辑关系用阿拉伯数字标示。)
一审:××省××县人民法院(20××)××××××号××判决/裁定(××××年××月××日)
二审:××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号××判决/裁定(××××年××月××日)
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20××)××××××号××判决/裁定(××××年××月××日)
执行:××人民法院(20××)××××××号执行裁定(××××年××月××日)
北京市某国际资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郭某(另案处理)。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为郭某、刘某。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某网站及相关资产的日常业务,北京市某国际资讯有限公司实际拥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控制权。2015年12月28日或29日,郭某与上海某公司董事长朱某在江西省南昌市就朱某所在公司收购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控股的某网站优质资产进行了商议并达成初步意向,后双方对收购事项开展了多次磋商。2016年2月25日,上海某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同年4月27日,上海某公司发布公告,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北京市某国际资讯有限公司控股的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
郭某作为上述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于2015年底或2016年1月初,将“上海某公司拟收购北京市某国际资讯有限公司优质资产”等内幕信息泄露给被告人顾某。2016年1月至2月期间,顾某通过潘某证券账户合计买入上海某公司股票18.203万股,成交金额人民币766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股票卖出后共获利126万余元IM电竞网站。
2017年9月29日,被告人顾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但到案之初拒不供述本案的主要事实,直到移送审查起诉前才如实供述了本案的主要事实。顾某到案后,向司法机关退出了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共计253.30万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日以(2018)沪02刑初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顾某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宣判后,被告人顾某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2018)沪刑终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顾某是否属于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其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罪。
首先,顾某属于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内幕交易刑事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三类人员,即非法手段型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特定身份型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和积极联系型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非法手段型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是指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即获取信息的手段行为本身是非法的。特定身份型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人员。即获取信息的手段行为未必是非法的,但其作为特定身份的人员不应获取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因其获取内幕信息具有天然的便利条件,因此,加大对内幕信息的保密力度,除了强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保密力度外,还应设置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员的保密义务。实践中,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也多为“特定身份型”。根据《内幕交易刑事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员,无论是主动获取还是被动获取内幕信息,均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积极联系型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是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人员。即主动联络、接触行为未必是非法的,但结合行为目的分析,行为人毕竟是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处获取不应该获取的内幕信息,因此其获取行为是非法的。综上,非法手段型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和积极联系型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都是主动获取内幕信息。而特定身份型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既可以是主动获取也可以是被动获取内幕信息。
本案中,顾某与涉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郭某相识多年,在借贷业务上有合作,关系较好,顾某属于与郭某关系密切的人员。郭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向顾某泄露了该内幕信息;顾某作为与郭某关系密切的人员,从郭某处获取了不应该获取的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交易刑事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无论是主动获取还是被动获取内幕信息,其都属于特定身份型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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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顾某实施了内幕交易行为,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且情节特别严重。顾某作为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从他人处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后IM电竞网站,在涉及证券的发行或其他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合计买入上海某公司股票共计766万余元,抛售后获利126万余元,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根据《内幕交易刑事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获利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证券交易成交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获利数额在75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结合本案,无论是证券交易成交额还是获利数额,均已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故顾某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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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顾某作为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从他人处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后,在涉及证券的发行或其他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证券,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顾某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一审法院充分考虑其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等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万元,已较大幅度地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
内幕交易罪中如何认定“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无论是主动获取还是被动获取内幕信息,均属于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从他人处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后,在涉及证券的发行或其他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证券,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
一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刑初28号刑事判决(2018年9月3日)
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刑终86号刑事裁定(2019年7月24日)
(词或词组,一般由民事、民事诉讼、行政、行政诉讼等词引领,第二个关键词一般是案由,再由大到小列出与调解理念方法、工作机制、调解效果等关联的词语。)
(分别概述控、诉辩意见及其主要理由;案情简单的也可以直接叙述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准确概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般不列具体证据,重在写明与调解相关的事实,案件简单的可直接将当事人诉请、答辩及法院查明事实一并概括阐述。)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组织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如下:……(这部分可简要叙述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诉求及案件事实进行调解的基本情况,再简要写明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内容。协议内容不宜公开的,可以略写或加以技术处理)。
××××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号(写明案号)(民事、行政等)调解书……(调解后当事人撤诉的,写明××××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号(写明案号)裁定,准许×××撤回起诉)。(二审中达成调解的,先写明一审裁判结果,再写明二审调解书或二审准许撤回上诉裁定的时间、案号等。)
……(这部分根据案例侧重点不同,可以主要写调解的理念方法、工作机制、调解效果等,也可以主要写调解案例所体现的具有类案参考、指引作用的规则等。对于方法机制类的调解参考案例,重点将促成调解的工作理念、工作方法、工作机制以及人民法院如何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坚持法理情相统一、促进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等进行阐明,以期达到对其他案件的借鉴作用。对于调解规则类的调解参考案例,重点要归纳和提炼调解案例中体现的具有类案参考、指引作用的规则。)
一审:××省××县人民法院(20民法)××××××号××调解书(或裁定书)(××××年××月××日)
二审:××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级人)××××××号××调解书(或裁定书)(××××年××月××日)
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20级人)××××××号××调解书(或裁定书)(××××年××月××日)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某小区业主何某等人发起加梯申请,但是三楼业主万某认为新安装的电梯位置距其住宅过近,会对通风、采光等带来不利影响,明确反对加装电梯,经街道社区多次协商仍未就电梯加装位置达成一致意见。根据相关规定,同意加装电梯人数已超过法定比例,何某等人向有关部门提交加装电梯申请,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联合审查认为该项目符合加装电梯相关条件。2018年8月,加装电梯项目开始施工,而万某坐在施工现场阻挠。何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万某赔偿因加梯受阻而导致的相关经济损失。万某申请人民调解。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决定召集各方进行联合调解,从专业角度为双方分析利弊。法官在充分了解该项目实际情况及双方诉求基础上,详细解读加装电梯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诉讼对邻里关系的负面影响等。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说明了加梯补贴政策、加梯审批流程、位置移动变更手续等。电梯加装企业就电梯加装对楼房间距、个人隐私等影响,从技术层面予以对比说明。最终,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电梯在原方案基础上适度移位,双方共同监督加装电梯施工,尽量减少对居民的影响,同时经区人民法院、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与设计单位、电梯加装企业协商,不再增加移位后产生的加装费用。何某等人撤诉。
在调解理念上,本案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同时,在处理加装电梯等邻里纠纷时,人民法院需要坚持德法融合、情理结合,以“和善”为主基调,注重法理情相结合和各方利益平衡,推动“共情”促和,寻求加装电梯的“最大公约数”。
在调解机制上,人民法院与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召集各方进行联合调解,积极调动各方力量共同参与调解,从不同专业、不同角度查找切入点和突破口,兼顾各方利益,做好正面引导,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力促双方求同存异,化解心结,拉近距离,促进双方达成加装电梯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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